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5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情感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栟茶镇港头农贸市场门前。
经营者:缪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情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