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0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七里河豪布斯卡羿成超市,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澜园**/div>经营者:王小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豪布斯卡羿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VIVO”是一个专注于智能手机领域的手机品牌,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手机,手机配件,手机周边产品,电池,电源,家用电器及零配件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5180323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移动电源、电话机、手机套、手机支架、耳塞机等,注册有效期限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6年10月28日,由《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6中国创新峰会暨年度中国最具创新企业颁奖典礼中原告荣获颁主榜单最高奖项“2016中国最具创新·企业奖”;
2017年Q3季度,IDC公布了全球智能手机销售数据,VIVO手机排名第六。
原告花费巨资广告宣传并凭借卓越的产品品质“vivo”品牌赢得了消费者青睐与好评,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在相关手机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耳机,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七里河豪布斯卡羿成超市,经本院调取的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七里河区豪布斯卡羿成超市,而原告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为七里河豪布斯卡羿成超市,故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与法院送达中调取的被告营业执照登记信息非同一人,其起诉主体不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