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24号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7。
法定代表人:江双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六九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2907A信用代码×××60Q。
法定代表人:陈长征。
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六九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