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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215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棣飞,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 法定代表人:安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来,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诉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腾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胜男,与人民陪审员盛放、马菁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斯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杨雨轩,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亚腾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9B“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9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犯原告×××9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158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赫斯汀公司撤回要求被告亚腾月公司下架、删除侵犯原告×××9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请。

原告赫斯汀公司明确被控商标侵权行为系指被告亚腾月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9B“MISSSIXTY”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

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被告亚腾月公司在“AYIKA”网店产品详情页面擅自使用与原告赫斯汀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商品名称为“哈哈农夫杨超越同款粉色卫衣2019春新款宽松连帽中长款上衣外套女”,原告赫斯汀公司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

事实与理由:MISSSIXTY商标于2012年10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功,注册号为×××9B。

赫斯汀公司成立于2012年,隶属于sixty.S.P.A集团,为“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及生产商。

截至2017年6月,MISSSIXTY的专卖店数量已近200家。

2019年5月,赫斯汀公司通过调查得知,亚腾月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AYIKA”网店(掌柜名称:叶的天空88),大量销售侵犯赫斯汀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在产品网页展示、产品实物上使用与“MISSSIXTY”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志。

赫斯汀公司已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亚腾月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从公证书可知,赫斯汀公司从亚腾月网店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名称为“哈哈农夫杨超越同款粉色卫衣2019春新款宽松连帽中长款上衣外套女”,售价为158元。

截至到公证当日(2019年5月6日),侵权产品累计评论144条,库存为23件。

亚腾月的侵权行为,意图通过在网页图片及侵权产品上使用赫斯汀公司涉案商标来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服装产品就是赫斯汀公司产品,或误认为与其有关联关系,以获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对赫斯汀公司的品牌形象及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遂成讼。

被告亚腾月公司答辩称:1.“MISSSIXTY”商标的授权存有重大瑕疵,赫斯汀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广州赫斯汀提供的证据第1页显示,“MISSSIXTY”商标持有人为ARABELLAPTE.LTD.公司,证据第8页是第14页的公证认证翻译文件,显示新加坡公证员SUSEELASPILLAY现场见证了ARABELLAPTE.LTD.董事LIMFEIFAN签署独家授权书,但是没有提供ARABELLAPTE.LTD.公司授权其董事LIMFEIFAN签署独家授权书的董事会授权文件。

所以该名董事LIMFEIFAN无权代表ARABELLAPTE.LTD.公司向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签署“MISSSIXTY”商标的《独家授权书》。

2.根据广州赫斯汀提供的证据《独家授权书》第16页显示,商标持有人ARABELLAPTE.LTD.公司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的权利。

”,但“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并不包括许可方式,所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无权将其独占许可使用的“MISSSIXTY”商标再以“独占”许可方式再许可第三人。

所以广州赫斯汀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退一步说,即使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将其独占许可使用的“MISSSIXTY”商标再以“独占”许可方式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但证据28-30页的《独家授权书》中代表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签字的人,没有该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签字授权文件,不具有签字权,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同时,根据广州赫斯汀提供的证据第3、4页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第4页ARABELLAPTE.LTD.公司的签署人和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签署人,名称及字迹一样,为同一人代表两家不同公司签署的协议,这是明显的假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退一万步,即使涉案商标的主体授权文件没有瑕疵,广州赫斯汀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诉求赔偿金额畸高,明显不合理。

亚腾月公司只是个体经营,在淘宝售卖数量极少,评论并不代表销量,给被答辨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即使按照对方诉状144条评论计算,销售额为144*158=22752元,被亚腾月公司诉求赔偿金额与其实际受损严重不符。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所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情况判赔。

亚腾月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亚腾月公司立即将涉嫌侵权的商品很快就撤下。

亚腾月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性很小,这应该成为法院酌定确认赔偿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广州赫斯汀的所有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上述其他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并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1.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的关联性不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真实合法,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2.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

(1)原告提供的根据证据均无法与原件进行复核,真实性不认可;

同时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第1页)显示,“MISSSIXTY”商标持有人为ARABELLAPTE.LTD.公司,证据3(第8页)是证据4(第14页)的公证认证翻译文件,显示新加坡公证员SUSEELASPILLAY现场见证了ARABELLAPTE.LTD.董事LIMFEIFAN签署独家授权书,但是没有提供ARABELLAPTE.LTD.公司授权其董事LIMFEIFAN签署独家授权书的董事会授权文件。

所以该名董事LIMFEIFAN是否有权代表ARABELLAPTE.LTD.公司向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签署“MISSSIXTY”商标的《独家授权书》无法确认,合法性不认可。

(2)原告的被授权程序有瑕疵,不具备合法性;

根据广州赫斯汀提供的证据3(第3、4页)中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第4页ARABELLAPTE.LTD.公司的签署人和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签署人,名称及字迹一样,为同一签字人代表两家不同公司签署的协议,这是明显的假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亚腾月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独家授权书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

证据4《独家授权书》(第16页)显示,商标持有人ARABELLAPTE.LTD.公司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的权利。

”,但“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并不包括许可方式,所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将其独占许可使用的“MISSSIXTY”商标再以“独占”许可方式再许可第三人无法确认,所以广州赫斯汀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亚腾月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4.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5.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独家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认为该份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实,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7中(第28-30页)的《独家授权书》没有提供代表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签字的人的董事会文件,该签字人是否具有签字权无法确认,签字的合法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亚腾月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6.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第9230、9240号公证书的关联性不认可,其认为商品累计评论144条,库存23件,不能说明原告售卖是144件商品,购买一件的顾客可以反复评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亚腾月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7.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公众号页面宣传截图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产品logo(品牌)与被告提交的证据9,完全不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亚腾月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8.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原告2014-2018年的纳税证明、原告2017-2018年的审计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亚腾月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9.亚腾月公司对赫斯汀公司提交的涉嫌侵权产品吊牌上使用的商标“ANNIELEGANT”查询过程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认可存在生产行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存在生产行为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9日,国家商标局向ARABELLAPTE.LTD颁发“MISSSIXTY”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号为×××9B,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装;

鞋;

帽。

2017年7月1日,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ArabellaPte.Ltd.)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合同附件所列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乙方使用,并允许乙方在其授权范围内将上述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包含涉案商标);

2.如因商标到期进行续展而商标注册维持有效,则本许可继续生效,直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商标许可;

3.如有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侵权打假以及产品鉴定等维权事务,乙方可以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等手段办理关于保护上述商标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

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ArabellaPte.Ltd.)向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独家授权书,载明:1.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每个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5年月1日至各个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如因商标到期进行续展而维持注册有效,则本许可继续生效,直至本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商标许可;

2.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可生产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店铺、专柜、专卖店、互联网络、移动网络、直邮、电视购物等所有方式销售上述品牌的服装、鞋帽、皮具、箱包、首饰、眼镜、配饰等产品,具体授权商品范围如附件商标证全部所列;

3.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可自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和管理上述品牌的代理商;

4.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上述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有权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行政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以及相应的证据保全;

5.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的权利。

2017年7月1日,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是合同附件所列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权利。

甲方将“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给乙方在中国(不含港澳台)使用,并允许乙方以普通许可方式将上述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2.如因商标到期进行续展而商标注册维持有效,则本许可继续生效,直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商标许可;

3.如有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侵权打假以及产品鉴定等维权事务,乙方可以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等手段办理关于保护上述商标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

2017年5月20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向赫斯汀公司出具独家授权书,载明:1.授权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为“Energie”、“Killah”、和“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每个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附件各个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

如因商标到期进行续展而维持注册有效,则本许可继续生效,直至本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商标许可;

2.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可生产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店铺、专柜、专卖店、互联网络、移动网络、直邮、电视购物等所有方式销售上述品牌的服装、鞋帽、皮具、箱包、首饰、眼镜、配饰等产品,具体授权商品范围如商标证全部所列。

据(2019)粤广南粤第923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6日,赫斯汀公司委托代理人康丹璇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康丹璇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在计算机桌面新建word文件;

2.在搜索“北京时间”;

3.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敲击回车键,在弹出页面点击“店铺”,在搜索栏输入“AYIKA”,点击“搜索”,弹出账户登录页面;

4.在账户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

进入taobao个人账户;

在搜索栏输入“AYIKA”,点击搜索,在弹出页面点击“AYIKA”。

在弹出页面点击“工商执照”,显示“店铺名称AYIKA”,掌柜:叶的天空88;

公司名称: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108535;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营范围:批发、零售:服饰、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箱包、工艺美术品等;

经营期至:长期。

”在“AYIKA”页面输入“哈哈农夫杨超越同款粉色卫衣2019春新款宽松连帽中长款上衣外套女”,点击“搜本店”,弹出页面,在页面选中尺码也颜色,在数量栏输入“1”,点击“立即购买”,弹出页面;

5.弹出页面输入收货信息,收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广场××座××层,收货人:林小姐,158××××0121,实付款158元,点击提交订单。

2019年5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9230号公证书。

据(2019)粤广南粤第924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7日,赫斯汀公司委托代理人康丹璇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之前在网店购买的商品的收取行为及进行网上物流查询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5月8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上述包裹运单号码为:×××97)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

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康丹璇拆开上述包裹,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康丹璇收执。

2019年5月9日,在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康丹璇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在计算机桌面新建word文档;

2.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敲击回车键,在百度首页输入“北京时间”;

3.在浏览器地址输入www.taobao.com,敲击回车键,弹出页面;

4.在弹出页面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弹出账户登录页面;

5.在账户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进入页面;

6.在弹出页面“订单搜索”栏输入“435899426582881480”,点击“订单搜索”,弹出页面;

7.在弹出页面订单号显示为“435899426582881480”的项目下点击“查看物流”,显示订单已签收。

赫斯汀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20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另查明,亚腾月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饰、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等。

本院认为,赫斯汀公司经授权,为本案第×××9B“MISSSIXTY”商标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商标权益的行为主张权利,因而,赫斯汀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被控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经比对,亚腾月公司经营的网店“AYIKA”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与赫斯汀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号为×××9B“MISSSIXTY”商标在图形构图、颜色组合方面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故亚腾月公司侵犯了赫斯汀公司对×××9B号“MISSSIXTY”商标享有的权利,应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哈哈农夫杨超越同款粉色卫衣2019春新款宽松连帽中长款上衣外套女”及“杨超越图片一张”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也未能超出商标权保护的范畴,故关于被控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停止侵权。

但赫斯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亚腾月公司存在生产使用与“MISSSIXTY”商标近似标识的产品行为,故对停止生产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要求亚腾月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与“MISSSIXTY”商标近似标识的产品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而所获利益的具体情况,且原告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被告抗辩称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侵权产品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涉案作品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及被告的经营状况、侵权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并参考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情况予以酌情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被诉侵权产品在上架期间标注单价158元/件,共交易成功35件;

2.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购物款158元、公证费2000元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综上,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赔偿损失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MISSSIXTY”×××9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13元,由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亚腾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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