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7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派,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冼淘服装网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小岞镇岞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DE8K8Y。
经营者:苏金星。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惠安县冼淘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