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434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墨搁日用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20404600600311,,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江苏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凌路****责任人:王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墨搁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