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14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先野,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先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