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婷、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蜜雪儿化妆品店一分店,,住所地西平县经贸路西段经营者:谢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西平县蜜雪儿化妆品店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蜜雪儿化妆品店一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