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37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周金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锦福城二区底层64-6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泰。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周金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周金泰百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宁德市周金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