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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刘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刘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刘三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446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刘三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河水集阜临路南侧,注册号341202600011753。

经营者:谢景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刘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计为27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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