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07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0186169P(1/1)。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文,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