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街道。
经营者:郝加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4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