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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高新开发区洋花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774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高新开发区洋花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洋花电子商务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74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洋花电子商务服务部。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开发区洋花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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