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1执284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京东海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停止侵权行为,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396.5元,其中1034650元已转账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2746.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
至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