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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白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终560号
案件名称原审被告人白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白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终56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斌,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学会,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白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苏010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白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二、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白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斌撤回上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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