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3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汇川区美宜佳副食购物店。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海师路**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FDTUC0A。
法定代表人:杨安利。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美宜佳副食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多交的2,1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