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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7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生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驻地千惠购物中心div> 主要负责人:张效波。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驻地千惠购物中心div> 主要负责人:高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双堠店、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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