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16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512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331697。
被告:北京金州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纳福街道红旗村生态移民**商业部**div>法定代表人:黄培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金州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村南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div>法定代表人:黄培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6028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3885。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州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北京金州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