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05号之二原告:江苏利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荷香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祁若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建工尼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经十五路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卢功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林,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
法定代表人:薄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彬,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勇,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利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建工尼龙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利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利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利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江苏利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