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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33号
案件名称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蒙特州,拉特兰**,主街**。

法定代表人:保拉•A•卡拉布雷塞(PaulaA.Calabrese),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新琴,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复审驳回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27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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