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805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李道龙,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道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