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6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张庄分店,经营场所:沂南县张庄镇驻地卫生院斜对面。
负责人:张效波。
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沂南县张庄镇驻地卫生院斜对面。
投资人:高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张庄分店、沂南县千惠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