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
被告:贵阳鑫腾坤劳保用品经营部,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金石五金机电城**北宜航劳保批发部)。
投资人:杨利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鑫腾坤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