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41号 原告胡成平,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全啟、王裕(实习),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哈曼尼广场第**第****之202。
法定代表人陈金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成平与被告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成平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0日,原告胡成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成平负担。
原告胡成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