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5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鑫联万家银河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银河村一组。
经营者:张永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鑫联万家银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同年9月28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