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知民初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伟钢,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其已经与王伟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