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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11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丽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911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丹,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张丽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丽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张丽丹:1、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2、赔偿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7千元,其中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4,000元、差旅费1,500元。

事实与理由:七匹狼公司系第933429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涉案商标于2002年3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七匹狼公司多年研发、推广,涉案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现七匹狼公司发现张丽丹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所销售的袜子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严重侵害了七匹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其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和商标声誉损失。

张丽丹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七匹狼公司经转让取得涉案商标(狼的图案+SEPTWOLVES+七匹狼)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5类的服装、袜等,目前仍在注册有效期内。

2002年3月,涉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1月30日,张丽丹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0》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了名为“拾光记”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2019年8月27日,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

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张丽丹在上述协议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且目前仍处开店状态,但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张丽丹邮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却无法送达。

2020年3月27日,七匹狼公司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中以26.9元的价格购得品名为“七匹狼袜子男士纯棉防臭袜秋冬厚款中筒袜四季短袜男高筒商务男袜”的商品1件(颜色:全黑,款式:中筒单盒【秋冬厚款共5双】以下简称被诉商品)。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对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506号公证书。

庭审中,现场拆封封存完好的公证购买实物,内有产品包装盒1个及男式袜子5双。

包装盒正反面及两侧均印有“狼的图案?+SEPTWOLVES”标识,被诉商品印有“狼的图案”。

经比对,被诉商品使用的“狼的图案”与涉案商标中的狼图案近似;

包装盒上使用的“狼的图案?+SEPTWOLVES”标识比第933429号商标多了?,少了“七匹狼”三个字,其余与涉案商标一致。

七匹狼公司当庭表示被诉商品缺乏正品应有的货号、批次及防伪码等信息,且存在质量差异,故非正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被诉商品于2021年1月6日由商家自行下架,并于同年1月13日被平台禁封。

截至商品链接下架日,被诉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下,商品名称中含有“七匹狼”关键词的实际销量5,500件,销售金额为200,682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且涉案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故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涉案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狼的图案+SEPTWOLVES”是其重要组成和主要识别部分。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中的袜属同一种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基本一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

张丽丹作为涉案店铺的登记主体,销售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产品,且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或具有合法来源,属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七匹狼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张丽丹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张丽丹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七匹狼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虽然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发票,但确有外地律师出庭并提供相应的公证文书,故本院将根据批量维权的特性,结合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张丽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张丽丹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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