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执1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新区王师综合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敬贤大街紫锦福商住楼。
经营者王金牛,该超市负责人。
关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新区王师综合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高新区王师综合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重复申请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执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