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36号原告:丁国威,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工业楼(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赵道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立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国威与被告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液体加热器的蒸汽导管缓冲结构,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计2243元,由原告丁国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