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29号原告:申煜,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钻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申煜诉被告杭州钻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夹卡机构”。
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申煜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