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2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组织机构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威,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昆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2日以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