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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乐天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乐天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乐天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1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乐天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天盈上城小区****会信用代码×××47K。

经营者:陈章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乐天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罗超书记员邵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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