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492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秦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冯士国。
被告: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双沟新城工业园区新S121开发区段1号。
法定代表人:冯士刚。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秦淮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22日,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