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421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光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范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