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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贝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084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贝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贝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084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青,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贝虹,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贝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于同年9月10日收到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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