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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耀楷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耀楷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耀楷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耀楷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白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1,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民小组荣晖商业广场第22栋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佳,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民小组荣晖商业广场第22栋501号,系陈某1之子。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耀楷塑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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