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88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11118Luxembour。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深圳路22号。
经营者:周宗国,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大诚箱包衣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