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688号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唐东林: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唐东林借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唐东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1、被执行人唐东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第10995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执行人唐东林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3、被执行人唐东林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及本案执行费207元。
执行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唐东林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0460元,承诺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第10995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207元。
申请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6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