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1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飞,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