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08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莲娣,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公司)与被告罗莲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莲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三六一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罗莲娣:1、赔偿经济损失10,539元;
2、赔偿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其中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元)。
事实与理由:三六一公司是中国领先的运动品牌企业之一,拥有第XXXXXXX号“361°”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近期,三六一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发现,罗莲娣在其经营的“远洋实业”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公开宣传并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罗莲娣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三六一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裤子、运动衫、运动鞋等,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2019年3月14日,罗莲娣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了涉案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XX)。
2019年5月9日,三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中以68元的价格购得品名为“品牌男鞋运动鞋春夏皮面正品跑步鞋网面透气中学生户外休闲旅游鞋”的商品1件(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对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1336号及1337号公证书,三六一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500元。
审理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内有纸盒一个,纸盒正面、底部和侧面均有“361°”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打开纸盒,内有涉案商品一件,涉案商品鞋舌、鞋侧面及鞋垫上均有被诉侵权标识。
经当庭对比,涉案商品的外包装及运动鞋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一致。
2019年5月30日,三六一公司对公证保全商品进行鉴定,认为鞋盒发黄破旧、挂牌款号及条形码与正品不符、面料品种与缝制工艺等与正品不符,非其公司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故涉案商品系假冒产品。
三六一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500元。
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6月29日被商家自行下架,于2020年1月20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该链接项下共计销售161件,扣除退货4件,实际销售金额为10,292.4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六一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品及外包装等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标明品牌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6月29日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店铺不仅在商品展示照片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还销售印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系相同商品。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比对,并无差别。
涉案店铺的经营者罗莲娣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罗莲娣作为被诉侵权店铺的经营者,应为其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三六一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罗莲娣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当事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三六一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均系其为维权支出的必要开支,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罗莲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莲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二、被告罗莲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3.5元,被告罗莲娣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