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7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黄河路重庆富侨渑池足浴保健会所。
住所地,渑池县黄河路仰韶花园新区“重庆富侨”。
经营者:李书杰。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黄河路重庆富侨渑池足浴保健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