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566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花都便利店、高树清:关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花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新城区花都便利店、高树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要求:1、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损失6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花都便利店、高树清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566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