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金明,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睿星小艮休闲食品屋,住所地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负一层XS052号。
经营者:赵明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睿星小艮休闲食品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