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6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梦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99号3门。
法定代表人:吕鹏。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梦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扣除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