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和县学恩水暖经销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建设大街中段南侧。
经营者:尚珊,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原审第三人:南和县张岩水暖经销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建设大街中段南侧。
经营者:张岩,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和县学恩水暖经销部、原审第三人南和县张岩水暖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