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168号之一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尚艺沙龙理发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富巷路2-4(金禧家园)。
经营者:姜登成,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尚艺沙龙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此款已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