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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源、宋廷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刑终1074号
案件名称陈源、宋廷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源;宋廷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1074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源,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之一,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30。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28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原审被告人宋廷春,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12************110。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源、宋廷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粤1973刑初83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二、被告人宋廷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避孕套一批,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原审被告人陈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源撤回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刑初8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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