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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吉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极米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5352号
案件名称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吉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极米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吉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极米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352号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01981983。

法定代表人:刘嘉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栩芸,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吉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1502自编03-04部位(M00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7H27J。

法定代表人:吴泽雄。

被告:海南极米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2001信用代码91469027MA5T4J583Y。

法定代表人:聂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极米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9元,减半收取7129.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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