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财源陶瓷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76号。
经营者,高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聚财源陶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扣除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