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32-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东村段**(强发酒店家具总汇)三层2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捕岭南联第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幼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南div>法定代表人:吴富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十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301-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依法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0日向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在未成功送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于2020年6月1日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送达给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亦未向法院申请减缓或暂缓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十二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